据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〉第四条规定:“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,应视同销售货物,计算征收增值税”。例如:A厂采用“买一赠一”方式销售甲产品1万件,产品销售收入为20万,销项税为3会计分录:正常销售部分,借:银行存款23 贷:主营业务收入20 应交税金--应交增值税--销项税额3结转成本借:主营业务成本15贷:库存商品-甲产品15赠品部分,赠送的产品要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征收增值税,但不形成计入。 借:营业费用1 贷:应交税金--应交增值税--销项税额0 库存商品-乙产品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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